制度与事件最后更新 2026-08-13
农村公社
又称:mir · мир · община · 俄国农村村社 · 村团 · 村社 · 米尔
俄国农民以村社集体占有土地、按户分配份地、赋税连环保的自治组织,农奴制改革后被纳入行政体系,1870年代其存废价值是俄国知识界的公共论争焦点。
农村公社(俄语 община,农民习称“米尔”[мир],1861年农奴制改革后正式定名为“村社”[сельское общество])是俄国农民的土地占有与自治组织形式:村社集体占有土地,定期或按家庭人口把份地分给各户耕作,赋税与劳役由全村连带负责(即“连环保”)。1861年农奴制改革后,政府把村社纳入行政体系,作为向农民征收赎金与赋税、维持治安的单位,农民被束缚在份地上,不得自由退出。
19世纪六七十年代,村社的存废与价值是俄国公共论争的一大议题。斯拉夫派把它看作俄国独有的、体现集体互助与“合唱”般有机团结的制度,与西欧的个人主义、契约社会相对;后来的民粹派更从中看到俄国绕过资本主义、直接从村社走向社会主义的可能。自由派和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则认定村社是束缚农民、阻碍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半封建残余。1906年斯托雷平土地改革允许农民退出村社、把份地收归私有,村社制度由此瓦解,1917年后最终废除。
《安娜·卡列尼娜》中,奥布隆斯基家宴散后的客厅里,这场争论正摆在台面上:佩斯措夫认为农村公社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开端,称之为“合唱的开端”;科兹内舍夫照例“又承认又不承认”村社的意义;列文两边都不赞同,却一心只想着调解、缓和争论——他真正在意的不是村社,而是刚和他谈过话的基蒂[2 处]。小说借这场争论,照出1870年代俄国知识界把西欧道路与俄国村社传统两相对照的普遍心态。